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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焚烧品牌连续6年主动披露碳排数据

李嘉诚 芜湖生态协会 2023-09-07

导语:


截至20235月,共45家港股、A股上市企业涉及垃圾焚烧业务,对上述企业2017年以来发布的年报,环境、社会和管制报告(下简称ESG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搜集整理发现。


光大环境、粤丰环保、首创环境3家港股上市企业(下简称3家企业)最早开始全面披露垃圾焚烧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2017-2022年期间,三家企业共披露温室气体排放1.3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光大环境9,621万吨、粤丰环保3,112万吨、首创环境377万吨。


2017-2022年期间,3家企业合计发电上网728.93亿千瓦时,平均碳排放强度为1,798千克二氧化碳当量/兆瓦时。


据统计,截至2023年年初,我国共有生活垃圾焚烧厂865座,垃圾焚烧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和总排放量也在不断发生增加,在“双碳”战略的要求下,各利益相关方对垃圾焚烧行业碳排放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有关垃圾焚烧是否为碳减排也有不同声音。

但由于缺少切实可靠的统计信息,各方对垃圾焚烧的碳排放往往停留在方法学之争,伴之以少量研究者以质量法对某个地区的某座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排放进行的计算。

不过,随着垃圾焚烧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光大环境、粤丰环保、首创环境为代表的垃圾焚烧企业开始在年报、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中自愿披露环境信息,包括范围1、范围2和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生活垃圾处置量、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等,这值得肯定。

项目团队认为,企业端的信息披露为我们更加全面、准确地理解生活垃圾焚烧的环境、气候影响提供了便利,也更有利于相关研究探寻环境和资源更为友好的垃圾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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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信息的披露要求

2015年,港交所首次在《上市规则与指引》中纳入《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下简称《指引》),开始明确要求企业按“不遵守就解释”基准,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信息。


2016年,《指引》修订后要求企业按「不遵守就解释」基准披露范围1及范围2排放[1]

2020年7月《指引》修订后新增“A4层面:气候变化”,要求企业披露与气候相关的政策、行动等信息,详见图1。

图1 | 香港交易所气候信息披露要求(2015-2023)(作者制图)


2020年后,港交所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开始逐步从“汇报责任”向“强制披露”转变。

2020年12月,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宣布,符合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小组(TCFD)建议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将于不迟于2025年在相关行业强制实施[2]。

随即,港交所发布《按照TCFD建议汇报 气候信息披露指引》(2021)[3],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排放对跨行业及任何气候相关参数均非常重要,它是估计很多其他气候相关参数的基本原素。所有行业均应披露范围1及范围2的排放量。”[4]


2023年4月,港交所发布咨询文件——《优化环境、社会和管制框架下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5][6],再次强化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要求:“发行人自2016年起须按「不遵守就解释」基准披露范围1及范围2排放。于2022年ESG审阅中,我们注意到九成发行人已于ESG报告中披露范围1及2排放。我们认为,将范围1及范围2排放的汇报责任提升至强制披露,是继续提升ESG披露准则的合理下一步。[7]”


与港股相比,目前我国针对A股市场的气候信息披露要求还不太明确。


2021年3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暂未设定类似港交所的信息披露细则和要求,企业气候信息和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披露主要遵循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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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据项目团队统计,截至2022年底,我国共建成运行的865座生活垃圾焚烧厂,涉及124家企业,其中45家企业已经在A股或港股上市。

项目团队对所有9家港股上市的垃圾焚烧企业和8家规模较大的A股上市垃圾焚烧企业2017-2022年期间的年报、ESG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了搜集整理,发现光大环境、粤丰环保、首创环境等3家企业(下简称“3家企业”)较为完整地公开了范围1、范围2和范围3的温室气体排放量[8],详见图2。


图2 | 项目团队搜集整理的各品牌范围1-3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公开情况
注:云南水务为勾选错误,实则为粤丰环保。绿色动力在港股和A股同时上市,3家企业外,项目团队未找到其他企业在历年报告中公开的完整、全面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或公开数据明显与实际排放不符,故未勾选为“完全公开范围1-3排放”。

统计发现,3家企业2017-2022年期间共排放温室气体1.3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光大环境9,621万吨,占比73%;粤丰环保3,112万吨,占比24%;首创环境377万吨,占比3%,详见图3。


图3 | 3家港交所上市垃圾焚烧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2017-2022)


3家企业还公开了垃圾处理和发电的单位碳排放强度。分析发现,3家企业的平均碳排放强度为1,798千克二氧化碳当量/兆瓦时,远高于我国政府公开的全国电网平均的约600千克二氧化碳当量/兆瓦时。


具体而言,3家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在2017-2022年期间均经历了一个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其中光大环境在2018年的碳排放强度最高,达到4,150千克二氧化碳当量/兆瓦时,首创环境在2022年的碳排放强度最低,约为640千克二氧化碳当量/兆瓦时,但均高于全国电网平均碳排放强度,详见图4。


项目团队认为,工艺改进、运维水平提升带来的“能源效率”的提高,是3家企业发电碳排放强度相对下降的重要因素。

图4 | 3家港交所上市垃圾焚烧企业发电的碳排放强度与全国电网平均排放强度的对比


注:国家电网平均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2017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排放监测计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官方材料;为统一标准,3家企业碳排放强度数据由吨垃圾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吨垃圾上网电量计算得知,由于数据不完全对齐,所以上表数据为参考值。另外需要注意,光大环境在2020年报告中以更新的计算方式汇报了碳排放量,并对2018和2019年的碳排放量进行重组;首创环境在2018年包括了大量的生活垃圾填埋的填埋气数据,因此上表数据仅为参考值,在2019年之后,随着填埋量下降,填埋气的量逐步下降,带来上表数值的明显变化。


从垃圾处置量角度,3家企业2021年共焚烧处置生活垃圾5,934.46万吨,占全国焚烧总量2.1亿吨的约29%。


参照3家企业的碳排放强度,对全国城市和县城垃圾处置的碳排放总量进行等比例估算,并将结果与我国发电行业的数据进行比较发现:2021年我国垃圾焚烧发电约633亿度,占发电行业的0.74%,排放二氧化碳当量8,569.83万吨,约占发电行业碳排放总量45亿吨的1.83%,详见图5。

图5 | 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发电量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占我国发电行业分别的比重(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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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与讨论

为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等目标,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12月后发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约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垃圾焚烧发电被归入“生物质发电机组”或“掺烧发电机组”,暂没有被纳入管理,详见图6。
图6 | 2019-2022 暂不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判定标准
图源:《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项目团队认为,如果垃圾焚烧未来也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3家垃圾焚烧企业连续多年主动披露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不仅为垃圾焚烧行业后续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扎实的数据基础,而且能为企业的后续减排提供基准,十分具有积极意义。


实习生陈妍孜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资料:

[1] 注:原文为中文繁体

[2] 港交所发布《按照TCFD建議匯報 氣候信息披露指引》,2021年11月,网址: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1/211105news?sc_lang=zh-CN

[3] 注:原文为中文繁体

[4] 注:原文为中文繁体

[5] 注:原文为中文繁体

[6] 联交所刊发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谘询文,2023年4月,网址:https://sc.hkex.com.hk/Tuni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3/230414news?sc_lang=zh-CN

[7] 注:原文为中文繁体

[8] 研究团队对数据进行整理发现,部分企业虽然也公开了范围1-3的温室气体排放,但是仅限于员工行为的碳排放,不包括工业生产的碳排放,研究团队不认为此类情况是完善公开。

[9] 根据生态环境部2022年12月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报告》,我国发电行业碳排放总量45亿吨,但该数字并不包括垃圾焚烧发电的8,569.83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如果纳入统计,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占比约1.9%。


文案/李嘉诚
排版/万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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